1、利用邪教组织干扰、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及干扰正常政治秩序的乱象行为。
2、有无发布恐怖言论、图片、视频进行恐怖宣传,利用网络诋毁党的形象,影响机关的正常制度。
3、单位工作人员诊疗活动中发现刀伤、枪伤等可疑人员及时上报线索并留存人员详细信息。
4、系统内有关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涉嫌参与或直接参与黑恶势力有关活动及干扰正常工作秩序的乱象行为。
5、操控、把持、破坏卫健系统基建项目、设备药品等招标采购工作的黑恶势力及干扰正常工作秩序的乱象行为。
6、在医疗纠纷调处过程中,专门受雇他人插手医疗纠纷,组织、煽动、参与闹事或暴力威胁甚至伤医伤护和采取“摆队形”“占场子”、威胁恐吓、跟踪滋扰等手段破坏社会秩序的“职业医闹”等黑恶势力及恶意干扰正常医疗纠纷调处的乱象行为。
7、寄生在医疗机构等场所强买强卖敲许勒索的黑恶势力及乱象行为。
8、在医疗卫生单位周边违规摆摊设点影响诊疗秩序,以及违规违法开展业务的黑救护,黑出租,以暴力手段抗拒劝离的乱象行为。
9、以非法手段威胁干预医疗卫生单位正常决策和业务开展的黑恶势力及乱象行为。
10、其他影响卫健系统安全稳定的涉黑涉恶及乱象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