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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发布时间:2014-04-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院投诉管理,规范投诉处理程序,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科室关系,保护医患双方、全院职工及科室的合法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信访工作条例》、《卫生信访工作办法》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诉是指患者及其家属等有关人员、医院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投诉人)对医院及其工作人员所提供的医疗、护理及内部工作方面等服务不满意,以来信、来电、来访等各种方式向医院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行为。

本办法包含的投诉分为外部投诉(就诊患者或其陪同人员投诉)和内部投诉、信访(科室之间投诉、工作人员之间投诉或科室与工作人员之间投诉)两类。

第三条 医院投诉的处理应当贯彻“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做到投诉有接待、处理有程序、结果有反馈、责任有落实。

第四条 医院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医务人员、后勤保障人员在日常工作和医疗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各类行政法规及医院的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尽量避免发生投诉、纠纷、甚至事故。

第五条 凡为获取经济利益或出于其他不正当目的,通过歪曲事实,甚至采取极端行为进行的投诉均视为恶意投诉。医院投诉管理部门将通过相关职能部门告知投诉方医院的态度或意见,必要时可通过医疗鉴定或法律渠道解决问题。

第六条 如出现威胁医院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干扰医院正常工作等超出正常投诉范围的行为时,应立即通知医院安全保卫部和当地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第七条 若投诉内容涉及其他单位、公司和供应商等责任时,交由医院对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公司和供应商共同处理。

第八条 投诉实行“首诉负责制”,任何部门、科室及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投诉人。对于能够当场协调处理的投诉,应尽量当场协调解决,并将投诉及处理情况报告投诉管理办公室;不能当场解决的投诉,及时上报投诉管理办公室协调解决。

第九条 医院各部门、科室及工作人员必须积极配合投诉管理办公室做好投诉处理工作。 

第十条 设立投诉管理办公室,行政隶属医院医教部。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部投诉和内部投诉的处理。发生投诉、纠纷甚至事故时,应当遵照本办法及时妥善处理。

第二章 投诉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外部投诉和内部投诉由医院投诉管理办公室负责受理、登记、调查、答复等工作。遇重大或复杂的违规违纪事项、投诉或纠纷由医教部提交院办公会,由院长办公会做出相应处理或指定相应部门受理,最终处理结果在投诉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投诉管理办公室接到投诉后,出具《741医院投诉受理登记表》,所有投诉的受理均需如实填写此表。表中所涉及科室或个人应按表中所规定的时限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管理办公室,如需对科室或个人进行经济或其他形式的处罚时,由医教部会同医院其他行政职能科室协同处理。

第十四条 对科室或个人主动上报并及时、妥善处理的投诉,可免予处理。

第十五条 投诉管理办公室将《医院投诉受理登记表》派发至对口部门进行调查时,相关部门或个人必须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 接到患者投诉后,除直接处理完毕以外的,一般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涉及多个科室,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的投诉事项,应当于10个工作内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若因问题复杂需增加时间进一步调查时,应当事先向投诉者告知。

第十七条 投诉管理办公室定期组织会议,对投诉进行分类整理,分析较为集中的投诉,确定管理环节中存在的缺陷和漏洞,通报相关部门并报送相关院领导。

第十八条 被认定的有效投诉以及相应的处理结果,由投诉管理办公室书面通知被诉科室或被诉人。对认定的有效性不服的,于接到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管理办公室提出复议,并负责举证。复议结论应于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被诉科室或被诉人。

第十九条 被诉科室或被诉人的处理由医教部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确定最后处理意见,处理结果需全院通报的由行政办公室负责以书面形式下发全院各科室。

第二十条 投诉上升为医疗纠纷或事故的参照《医疗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投诉调查和处理的材料由投诉管理办公室负责整理、统计及归档。必要时,可将投诉调查和处理的影印材料交由对口行政管理部门保管。

第二十二条 任何科室和个人应及时上报投诉,以免为以后的纠纷埋下隐患。未经许可,严禁对《医院投诉受理登记表》进行任何形式的复制。

第二十三条 涉及业务科室和各职能科室业务范围的,由投诉管理办公室牵头会同相关业务科室和职能部门共同解决。由业务科室和各职能科室自行解决的投诉或纠纷,当月月底前上报投诉管理办公室归卷。

第三章 投诉派发对口管理部门职责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服务态度、门诊相关事项、对外医疗市场开发与联络事项由医教部负责。

第二十五条 医疗质量事项由质控办负责。

第二十六条 护理质量事项或主要当事人是护理人员的由护理部负责。

第二十七条 医院感染管理、传染性疾病管理、医院环境清洁消毒、医疗废物管理事项由院感办负责。

第二十八条 医德医风事项由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九条  价格及财务收费事项由计划财务部负责。

第三十条  药剂、卫生材料事项由药械科负责。

第三十一条 医疗器械、医疗设备质量以及信息化等事项由设备信息化科负责。

第三十二条 医院环境清洁、食堂餐饮、电梯运行、水暖电维修等后勤保障事项由行政基建部负责。

第三十三条 医院运行安全、交通安全、保卫、门卫事项由安全保卫部负责。

第三十四条 职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事项由医保农合办负责。

第三十五条 健康体检和职业病体检涉及的事项由体检办负责。

各行政职能部门事项由行政办公室负责。

第三十六条 医院在医教部设立监督电话(班内时间83603347 班外时间13379220334,各相关职能科室也应受理投诉并及时上报。

  

第四章 投诉内容分类

第三十七条  窗口问题:由于窗口科室服务态度、方法不当导致的投诉。

第三十八条  医疗质量问题:由于违反或不严格执行医疗质量管理制度、诊疗规范而造成的投诉。

第三十九条  医德医风问题:违反《医务人员行为规范》造成的投诉。

第四十条  医疗收费问题:由于多收、错收、重复收费等问题造成的投诉。

第四十一条  服务规范问题:违反医院服务规范造成的投诉。

第四十二条 沟通与服务技巧问题:由于沟通、告知或服务技巧方面的缺陷导致的投诉。

第四十三条 行政不作为问题:由于职能部门推、拖、躲等造成的投诉。

第四十四条 管理协调问题:由于部门或工作人员之间协调配合不当造成的投诉。

第四十五条 科研教学问题:由于医院与学校之间协调或因学术事件而造成的投诉。

第四十六条 外购服务问题:由于外购其他单位产品质量导致的投诉。

第四十七条 条件限制问题:由于条件所限,一时无法满足病人需求所造成的投诉。

第四十八条  其他无法立案的问题:投诉人或投诉事实不明确无法立案调查的投诉。

第五章 投诉性质分类

第四十九条 重大投诉:影响大,情节严重的投诉。对这类问题医院将重点管理、追踪和处理。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即构成重大投诉:

1.严重医疗质量问题,并已造成不良后果者;或虽未造成不良后果,但引起患者极大的不满,造成恶劣影响者;

2.患者直接向媒体、上级行政部门进行投诉者;

3.服务态度恶劣,恶语伤人,甚至与患者争吵引起的投诉;

4.严重违反医德医风规定造成的投诉;

5.非医疗因素导致的不良后果(如患者滑倒致骨折、触电、自杀);

6.由于医务人员过错造成经济赔偿的投诉。

第五十条 一般投诉:除重大投诉、恶意投诉和不实投诉外的投诉为一般投诉。

第五十一条 无效投诉:包括恶意投诉、不实投诉和无法立案的投诉,这类问题不启动相关管理制度问责且不计入个人医德医风档案。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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